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