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回收分拣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