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置的有效覆盖。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组织、宣传、引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