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封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