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日内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