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日以上的,应当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对外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县(市、区)禁毒部门应当委托外出地禁毒部门纳入管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