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