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