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综合干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