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或者个人出租、出售其持有的离心机、反应釜等易制毒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出租或者出售信息及其主要用途等,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部门,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图谱报备、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检测委托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发现违法使用行为和外接检测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