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条有效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等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