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路、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