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路、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