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省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依法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