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普及防毒知识,强化社区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引导,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教育,积极帮助其戒除毒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