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显示屏、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及通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和公益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以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