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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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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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