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