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审查结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