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以及审查意见的汇总、纠正意见的反馈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