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三)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