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反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