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二)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人负责。
(四)商业综合体、展览展销场所,由其开办人或者管理人、展览展销会举办人负责。
(五)摊点由其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由本单位负责。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等场所,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听取相关方意见后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