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临街建(构)筑物和临街其他设施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构)筑物和临街其他设施的外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临街停车场、摊点、建筑工地等场所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划定的范围执行。

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听取相关责任人意见后确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