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构)筑物或者临街其他场所、设施的门前三包管理,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