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依法定点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二)建筑垃圾按照规定及时清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三)污水、油污等液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排放、处置,不得随意遗撒或者倾倒;
(四)自备生活垃圾储备容器、清扫工具,及时清扫保洁责任区;
(五)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餐饮服务中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维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