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摆放、展示、促销、宣传等经营活动。
(三)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五)安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空调外机、防护网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空调器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六)使用或者管理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招牌、景观照明设施,保持外形整洁、完好。
(七)及时整修建(构)筑物的临街墙面剥落、结构损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秩序维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