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征用不动产、动产造成组织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需要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因征用造成个人住宅毁损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修复,在修复期间,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居住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