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媒体上对征用不动产、动产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