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第十八条有效征用实施单位应对紧急需要依法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应当向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特别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的,应当在实施征用开始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征用依据、事由及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保障要求、交付时间和地点、征用期限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