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组织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凭证后,应当及时配合交付被征用的不动产、动产,必要时安排相关操作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等专业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协助做好征用工作。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