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第十七条有效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紧急需要可能征用的不动产、动产,通过信息共享或者调查登记了解相关情况。对可能征用的不动产,应当建立征用预备目录,并制定不动产征用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征用预备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