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征用实施单位在调用现有储备资源、紧急采购后,仍无法满足紧急需要的,可以依法对组织、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实施征用。

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动产应当与紧急情况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征用实施单位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应对紧急需要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组织、个人权益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征用的不动产、动产包括组织、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和其他物资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