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使用各类灵渠保护专项资金,确保灵渠各项保护、管理和修缮资金的专款专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灵渠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