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发现灵渠保护管理中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和制止。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灵渠保护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的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依法立案查处。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