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渠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兴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灵渠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灵渠的研究和传承。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灵渠的保护工作。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