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灵渠的保护,将灵渠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灵渠保护、管理、利用和文化交流的重大事项。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灵渠的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本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灵渠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