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灵渠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及其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灵渠沿线水域河道两岸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