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对灵渠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山体进行爆破,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