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相关行政机关和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灵渠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