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兴安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灵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建立档案,组织研究、保护和传承灵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