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列入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与灵渠保护相关的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