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灵渠游览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灵渠保护、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灵渠游览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灵渠游览区内的游览设施、船只、竹筏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实行总量控制,游览设施、船只、竹筏外观应当与灵渠历史风貌及景观环境相协调。

灵渠游览区内的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灵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