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范围内开辟、建设游览区,应当符合灵渠保护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