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灵渠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持续的原则,在不改变灵渠原状和有效保护灵渠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维持和延续其水利、航运、灌溉、游憩、文化传播等功能。兴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灵渠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