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灵渠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制度,建立统一的灵渠动态监测预警平台,报兴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灵渠保护有关的各项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灵渠监测预警平台。发生危害灵渠文物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灵渠文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市、兴安县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