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灵渠是指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及其各类伴生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包括大天平、小天平、铧嘴、南渠、北渠、陡门、堤岸、三将军墓、泄水天平、堰坝、桥梁、水涵等。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秦城遗址、石马坪古墓群、石刻、古树名木等。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