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灵渠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山体进行爆破。

兴安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范围内遭受破坏的山体组织实施修复治理,使之与灵渠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