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兴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古建筑文物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