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的管理工作,沿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灵渠周边森林覆盖率,加强水土保持,改善灵渠生态环境。在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沿岸禁止开矿、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