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兴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灵渠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组织河道保洁,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及有害生物,减少污染物释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